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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安全法律规则

发布时间:2012-06-09 10:17:21作者:知识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 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类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 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增条款解读: 

一、新增“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这意味着,刑法保护的范围扩大,涵盖到教育、卫生、商业等各大行业,包括个人的所有计算机系统。 

二、新增“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这样可以保护计算机的各种文档、代码,也可以保护用户的文件、银行帐号和其他即时通信帐号、邮件帐号、游戏帐号。 

三、新增“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除了木马入侵到计算机系统之外,目前还有很多其他技术手段来获取信息,比如ARP欺骗,网络Sniffer,DNS劫持,钓鱼网站欺骗,CSS跨站盗取Cookie等手段。新增的条款将这些技术手段入侵列入打击范围之内。 

四、对于提供工具、程序以用来入侵、控制和非法获取信息的,新的刑法也将其作为打击的目标。 
“黑客程序”的销售大大降低了网络攻击的技术门槛,在互联网上可以直接购买获得用于入侵网站的程序、用于控制目标计算机的程序用于传播木马的“网马”、用于实施拒绝服务攻击的程序。新的刑法加大了这类犯案的打击力度。 经典案例分析: 

《熊猫烧香病毒》 案例 

2006年12月初,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该病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并将感染的所有程序文件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 截至案发为止,已有数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遭受感染和破坏,遍及北京、上海、天津、山西、河北、辽宁、广东等多个城市。 

李俊于2006年10月开始制作计算机病毒“熊猫烧香”,并请雷磊对该病毒提修改建议。雷磊认为,该病毒会修改被感染文件的图标,且没有隐藏病毒进程,容易被发现,建议李俊从这两个方面对该病毒程序进行修改。李俊按照雷磊的建议修改了“熊猫烧香”病毒程序,由于其技术原因,修改后的病毒虽然不改变别人的图标,但还是出现图标变花,隐藏病毒进程问题也没有解决。2007年1月,雷磊自己对该病毒源代码进行修改,仍未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2006年12月初,李俊在互联网上叫卖该病毒,同时也请王磊及其他网友帮助出售该病毒。随着病毒的出售和赠送给网友,“熊猫烧香”病毒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由此使得自动链接李俊个人网站的流量大幅上升。王磊得知此情形后,主动提出为李俊卖“流量”,并联系张顺购买李俊网站的“流量”,所得收入由其和李俊平分。为了提高访问李俊网站的速度,减少网络拥堵,王磊和李俊商量后,由王磊化名董磊为李俊的网站在南昌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一个2G内存、百兆独享线路的服务器,租金由李俊、王磊每月各负担800元。张顺购买李俊网站的流量后,先后将九个游戏木马挂在李俊的网站上,盗取自动链接李俊网站游戏玩家的“游戏信封”,并将盗取的“游戏信封”进行拆封、转卖,从而获取利益。 

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李俊共获利145149元,王磊共获利8万元,张顺共获利1.2万元。由于“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感染,影响了山西、河北、辽宁、广东、湖北、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的众多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2007年2月2日,李俊将其网站关闭,之后再未开启该网站。2007年2月4日、5日、7日被告人李俊、王磊、张顺、雷磊分别被仙桃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李俊、王磊、张顺归案后退出所得全部赃款。李俊交出“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 

湖北省仙桃市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李俊、雷磊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了众多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被告编写的网络程序“熊猫烧香”,入侵个人电脑、感染门户网站,对互联网用户安全造成了严重破坏,但是已退还所有赃款并且在拘留所内编写了针对“熊猫烧香”的杀毒软件,这种行为客观上缩小了其犯罪结果造成的影响,应该属于立功表现,应当适当减刑。 


法院判决: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俊、雷磊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被告人李俊、王磊、张顺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了众多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被告人李俊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磊、张顺、雷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李俊、王磊、张顺能退出所得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俊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磊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雷磊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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