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屋:更实用的电脑技术知识网站
所在位置:首页 > 电脑知识 > IT快讯

网友申请12306网站公开3亿元造价预算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4-11-23 13:18:02作者:知识屋

“每年春运订票进入高峰期,铁道部12306网站就能成为“话题之王”,其引发的刷票插件之争被网友诠释为“自己笨就不要怪别人太聪明”,登录难、购票难成为网友诟病的主要话题。2012年网络爆料人周筱赟通过微博爆料,对12306网站上亿元的投资表示质疑。”

本报讯 从2012年9月起,网络爆料人周筱赟针对原铁道部12306网站发出质疑。同时,多名公民以个人身份向铁道部申请,要求公开该网站的招投标信息等若干内容,同时发起申请的还有北京律师董正伟。针对铁道部的含糊答复,二人表示并不满意,均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铁道部撤销,案件遂终止诉讼。直至案件恢复审理,至今已经历时两年。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周筱赟和董正伟的诉讼请求,裁定原因是二人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用范围。

案情

申请公开信息被告知“上网查”

2012年9月,周筱赟就12306网站的问题向铁道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新一代客票系统一期工程项目”招标的相关详细信息,其中包括公开投标企业的数量和名称、公开参与投标的企业各自的方案详情、公开参与投标的企业各自报价、公开太极股份和同方股份中标的原因、公开太极股份和同方股份的中标方案书,即1.99亿元硬件投入和1.3亿元软件投入的预算情况等。

2012年10月18日,铁道部答复周筱赟称,该网站是由独立法人单位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作为招标人,依据相关法律,依法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网站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对其他相关问题,已通过新华网、中国网等媒体做了进一步解释说明。建议您通过上述网站和媒体查询相关信息”。

周筱赟认为,铁道部的回复含糊笼统,既未按照原告要求的对原告的申请内容给予书面答复,也未明确告知原告申请的每个事项的获取方式和途径,特别是对其中的部分申请事项采取通过其他组织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更属严重违法,既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侵害了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铁道部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公开上述信息。

判决

申请内容不符合公开适用范围

昨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审结董正伟、周筱赟不服被告原铁道部作出的铁公开办函〔2012〕22号、23号答复行政诉讼两案,裁定驳回了董正伟、周筱赟的起诉。

此案历时两年,其间因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该方案“不再保留铁道部”,北京市一中院遂依法裁定两案中止诉讼。案件恢复审理后,被告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原告董正伟、周筱赟向原铁道部申请公开“12306网站建设设计服务招投标过程的有关信息”、“中标方案书”、“公开参与评审的专家委员会名单”等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用范围,原铁道部针对原告的申请所作答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法院认为两原告分别针对22号、23号答复提起两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声音

“5亿巨资造出史上最烂网上售票系统”

案件一审判决后,周筱赟表示一定会提起上诉,而另一原告董正伟则对本报记者表示,事情已经“毫无意义”。

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周筱赟在其微博上转发了一中院的行政裁定书,并评论称“我要上诉!”周筱赟在微博中称,“铁道部花费5亿巨资造出史上最烂网上售票系统12306,拒绝公开招投标信息,2012年11月被周筱赟只花50元告上法庭。拖延两年被驳回,理由是原铁道部没有义务公开。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公开!”

而另一案的原告董正伟对北青报记者表示,“12306网站没有政府监管,此事在铁路改革情况下已是死胡同。”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收藏
  • 人气文章
  • 最新文章
  • 下载排行榜
  • 热门排行榜